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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任商务助理的杨先生轻信了诈骗分子冒充上级领导发来的电子邮件,按照骗子的指令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2万余元,悉数被骗。公司因此将杨先生开除,并扣发其工资弥补公司损失,引发双方对簿公堂。北京西城法院28日通报了此案的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杨先生严重失职,公司解约合法,但以工资抵扣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去年6月的一天,杨先生收到一封显示为“总经办”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要求杨先生组建QQ群并将群设置为允许任何人加入。此时,邮箱系统向杨先生提示“此邮件可能包含恶意欺诈内容,请勿轻信”。但杨先生没把提示放在心上,认为邮件就是公司张经理发给自己的,立即按要求建立了QQ群,“张经理”随后也进了群。
在“张经理”的指使下,杨先生又将公司财务人员拉进群,并向财务人员索要公司账户余额信息。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余额剩余2万余元的截图发送至QQ群后,“张经理”又谎称自己在开会,无法操作转账,要求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账,次日上午将钱再转回公司账户。钱一转出,“张经理”便“失联”了,杨先生这才觉察受骗,但为时已晚。
第二天,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真正的张经理宣布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杨先生当月工资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就这么丢了工作,杨先生心有不甘。杨先生认为,向诈骗分子转账的款项不是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自己也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转账有严格的财务流程,自己没有越权行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先生与被告公司的张经理、财务人员平时在一个办公场所内工作,杨先生在组建工作QQ群前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组建工作群并出现可疑事项后并未进一步仔细核查,超越工作权限过问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尽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审慎义务,已经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杨先生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一方面,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被告公司与杨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以杨先生的工资抵扣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应支付杨先生工资。
法官提醒说,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运营管理、经营业务等活动,依职责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力、负有义务,超出权力范围、未尽相关义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对于劳动者因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为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过程中也要擦亮双眼,发现可疑事项一定要及时汇报上级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切不可超越权限行事。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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