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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政府网站“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消息,针对一位厦门网民关于“杭州公开色狼姓名导致重名误解,希望同时公开色狼的身份证号等信息”的留言,杭州市公安局5月17日回复称,除了姓名外,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等都是依法要隐去的内容,公安机关无法公开这些内容。
网民5月15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留言称,杭州市政府网上公开了一批地铁偷拍的违法者名字,但是未公开其身份证号、近照、籍贯等信息。曝光违法者,严惩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美好生活,本人大大地支持,也表示认同,但是执法部门考虑欠缺,没有考虑到只曝光姓名,会导致很多像我一样重名的人被误解。本人在厦门,近几年未去过杭州,朋友刷抖音看到我的名字,都在调侃我,客户也误以为是我,我在生意上受到影响,名誉上也造成极其坏的影响。不曝光的话,受害者只有一人;只曝光名字,则所有重名的人都是受害者。我相信还有很多像我一样遇到这种困扰的人,希望执法部门给我们一个说法解释。
杭州市公安局5月17日答复称,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杭州市公安局表示,除了姓名外,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等都是依法要隐去的内容,故公安机关无法公开这些内容。
此前,4月20日,“杭州公开一批对色狼的处罚结果”登上热搜。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新黄河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被处罚人姓名属于法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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