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资料图)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
3、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
4、名誉权的损害是无形的,诉讼各方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很大差异。
5、杨立新在《如何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中讲到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等三个方面作为判定依据。
6、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7、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等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8、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9、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
10、否则,不能构成侵权。
11、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还应当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
12、反之,这种因果关系是偶然的,间接地,次要的则不能构成侵权要件。
13、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作者和新闻编辑在主观上存在贬损他人,侮辱诽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对报道对象的名誉侵害,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
14、主观上的过错性也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之一。
15、主观上有过错又可分为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
16、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7、这是一种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为之” 的过错。
18、希望后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19、主观过失的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
20、前者可以称作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自信的过失。
21、主观过失的过错是无意的,是“不知其情而为之”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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