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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学生小王(化名)诉十堰某高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依法判决十堰某高中支付学生小王奖励款5万元。
十堰某高中为吸引生源,于2019年4月在该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其中写明“高考考入‘985’‘211’‘双一流’高校的,学校给予5万至30万元奖励”。2022年6月,该校学生小王考入某“985工程”大学,小王要求该高中支付奖励未果,故提起诉讼。
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此行为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小王被该中学录取成为高中部学生,此时双方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小王被“985工程”大学录取,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小王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小王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给付金额,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故综合全案考量,判决该中学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记者 朱娜 通讯员 万月 王诗君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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